(一)财产损失赔偿
1.保留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费用的相关票据,如维修清单、发票等,以证明实际支出。
2.若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收集车辆购买时的发票、车辆折旧评估报告等,确定与事故发生时车辆价值相当的重置费用。
3.经营性车辆收集运营合同、收入流水等,证明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保留使用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凭证,如打车发票等。
(二)人身损害赔偿
1.人员受伤及时就医,保留好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的票据。
2.因误工减少收入的,提供单位的误工证明、工资流水等。
3.造成残疾或死亡的,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鉴定,获取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