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一方在生育孩子期间借款,应留存好相关借款用途的凭证,如医疗缴费单、生活购物小票等,以便证明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
(二)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可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这样能明确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若不想承担债务的一方能够收集证明,如款项流向、对方的声明等,用以证明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明确为个人债务,且债权人知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