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公证书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可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反映,公证机构会撤销该公证书并公告,公证书自始无效。
(二)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可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若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公证机构撤销并公告;有其他错误则予以更正。
(三)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可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