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涉及被告资产保全时,债权人需明确保全目的是保障判决执行,而非获得优先赔偿。
(二)当被告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且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多债权人参与分配,应先了解是否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
(三)若被告为企业法人且资不抵债,要清楚会适用破产程序,普通债权同样按比例清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