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销售假货金额70万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应主动自首,如实向司法机关交代犯罪事实,争取自首情节从轻处理。
(二)努力立功,如提供其他犯罪线索等,以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三)积极坦白,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配合司法调查。
(四)全额退赔违法所得,将销售假货所获得的款项退还,展现悔罪态度。
(五)真诚悔罪,在法庭上表达悔意,争取法官的从轻量刑。
(六)对于购买到假货的消费者,及时进行退款和合理赔偿,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