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时,为避免一方故意拖延,在协商离婚事宜时,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配合办理离婚登记的义务及违约责任,以此约束对方行为。
(二)诉讼离婚中,若担心对方拖延,要及时收集并提供充分证据,加快诉讼进程。同时,积极与法院沟通,了解案件进展,配合法院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离婚登记处理表》《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