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若本人能表达意思且无特殊情况,务必亲自出庭,因为离婚案件涉及人身和财产权益问题,有较强人身属性。
(二)若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说明不能出庭的理由,同时对离婚与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表明态度。
(三)原告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会按撤诉处理;若被告反诉,可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也可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