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开设赌场罪中股东身份的认定,若想避免被误判为主犯,股东应避免在赌场运营中进行组织、策划、指挥等关键行为,不决定赌场的运营模式、场地选择、人员安排等。
(二)若仅出资,要严格做到不参与决策和管理,减少自己在犯罪中的作用。
(三)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在认定股东是否为主犯时,要全面结合股东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进行判断,不能仅依据出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