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出纳挪用公款70万已退还情况,鉴于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超三个月未还,此数额属“数额较大”,原本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已退还可争取从轻处罚,建议积极配合调查,详细说明款项用途、去向等,向司法机关表明悔罪态度,以增加从轻量刑的可能性。
(二)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出纳挪用公款70万已退还情况,挪用资金属数额较大,本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退还资金可作从轻情节。要主动向单位和司法机关交代挪用行为和资金退还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