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管的贪钱股东,要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以公司名义对其提起诉讼;若监事会等拒绝或怠于起诉,股东可自己名义直接起诉。
(二)若贪钱数额较大,涉嫌职务侵占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三)召开股东会,依据公司章程对贪钱股东进行处分,如限制表决权、解除股东资格。
(四)完善公司的财务、审计等监管制度,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出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