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损害赔偿
1.受伤未致残:可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营养费。
2.因伤致残:除上述项目外,还能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导致死亡:可获赔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二)财产损失赔偿
1.维修被损坏车辆费用、车辆所载物品损失、车辆施救费。
2.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可要求购买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车辆重置费用。
3.经营性车辆,可索赔因无法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可要求赔偿无法继续使用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