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车祸责任未确定且对方不愿基于道义垫付医疗费时,如果对方车辆投保交强险,可让交管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
(二)若肇事车辆有商业三者险,可以申请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预付。
(三)对方和保险公司都不垫付的情况下,伤者自行垫付并保留票据,待责任明确后,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索赔。
(四)伤者也能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