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避免借贷合同无效,在签订合同时要确保双方是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
(二)不能与对方恶意串通去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不能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要保证借贷行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贷款人不能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出借人若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
(五)若合同被认定无效,取得财产的一方要返还财产,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