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父母去世未留遗嘱,出嫁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房产,一般均等分配。若自身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可要求适当多分照顾。
(二)若在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在继承房产时可主张多分。
(三)若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可要求其少分或不分遗产。
(四)若父母留有遗嘱,需按照遗嘱内容分割房产,若遗嘱明确不给女儿,则女儿不能继承该部分遗嘱涉及的房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