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遗嘱时,按遗嘱指定的分配方式,两个女儿继承相应份额。
(二)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两个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分配,一般平均分配。
(三)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女儿,分配财产时予以照顾。
(四)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女儿,可适当多分。
(五)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女儿,应少分或不分。
(六)继承人可协商财产分配比例,不按均等原则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