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证据证明实际借款数额,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以此证明双方对借款金额的真实意思。
(二)当实际转账金额小于借条金额,出借人要举证说明差额部分的交付方式。
(三)若转账金额大于借条金额,借款人可主张按实际转账还款。
(四)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法院会综合全案证据判断借款事实,转账凭证是重要证据,若无充分证据证明借条金额,法院一般按转账金额认定借款本金。
(五)当事人要及时收集和妥善保存证据,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