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子女已成年但还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父母应继续支付抚养费,可与子女沟通费用安排,保障子女学业。
(二)当子女成年后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父母也需支付抚养费,可根据子女实际生活需求确定费用金额。
(三)若父母自愿在子女成年后继续支付抚养费,可按自身意愿进行,法律对此不干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同时,该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需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