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投资性质:先确定老公名下股权投资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以共同财产投资的属于共同财产需分割,婚前个人财产投资的股权归个人,但婚后收益属共同财产,收益部分参与分配。
(二)另一方愿参与经营:若另一方想成为股东,在公司章程无禁止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时可成为股东;若其他股东不同意但行使优先购买权,所得价款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若其他股东既不同意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同意该方成为股东。
(三)另一方不参与经营: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由持有股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折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