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配和抚养权归属主要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具体如下:
- **离婚财产分配**:
-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离婚时,双方可先协商分割方式,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 **夫妻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仍归一方所有。
- **抚养权归属**:
- **两周岁以下子女**: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情形的,可随父方生活。
-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等情形的,可优先考虑。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判决。
- **八周岁以上子女**:应尊重其真实意愿,根据其意愿决定抚养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