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发现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可收集医院诊断证明、伤残鉴定等证据。
(二)若对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可通过报警记录、证人证言、孩子的陈述等作为证据。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自己生活,应让子女表达真实意愿,可通过谈心记录、学校老师的反馈等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