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可获法院支持,这种情况应积极收集未共同生活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分居证明等。
(二)若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给付方请求法院处理时,要准备能证明生活困难的材料,像低保证明、债务证明等。
(三)若双方已共同生活且彩礼用于共同开销无需退还,接受方需留存好相关消费记录证据。
(四)若彩礼数额大导致给付方家庭经济困境,法院可能酌定部分返还,给付方要举证证明家庭经济状况及彩礼巨大给家庭带来的影响。
(五)返还彩礼主张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要有意识地收集符合法定返还情形的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