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第二次开庭前,仔细梳理证据,看是否有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证据,若有则属于新证据,可向法院申请提交。
(二)对于不属于新证据但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也可尝试提交,不过要做好被法院训诫、罚款的准备。
(三)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尽量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