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自身到期债权实现时,应及时收集证据,比如债务人与相对人的债权凭证、债务人未积极主张权利的证明等。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按照法律程序提交诉讼材料,积极参与诉讼过程。
(三)若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债权人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顺利接受次债务人的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