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司或其他股东
当遇到股东未实缴出资情况,可书面要求该股东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依据股东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若经合理催告仍未缴纳,可召集股东会,通过合法程序形成解除该股东资格的决议。
(二)对于公司债权人
可收集证据,要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股东是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出资义务,可同时要求发起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于股东自身
应及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缴出资,避免因未履行出资义务而面临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