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老婆没工作且生活困难,另一方在离婚时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也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内定期给予生活费用。
(二)对于子女抚养费,有固定收入的一方,按照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比例给付;若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比例适当提高,但不超月总收入百分之五十。
(三)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四)确定抚养费要综合考虑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