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法律未明确精神病人离婚最高补偿数额的情况下,若精神病人属于生活困难方,离婚时要积极收集证明自己生活困难以及对方经济状况的证据,方便法院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来确定对方给予适当帮助的方式和数额。
(二)倘若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精神病人作为无过错方,要注意收集能证明对方过错的相关证据,比如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以便法院在判定损害赔偿数额时,综合考虑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对方经济能力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