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三金是婚前母亲赠与儿媳个人,这属于儿媳个人财产,离婚时母亲通常不能要回,这种情况母亲只能接受结果,无法要回三金。
(二)若三金是彩礼性质,当出现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况,母亲可收集相关证据,如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等,通过协商或向法院起诉主张儿媳返还三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