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未预交诉讼费,经法院再次通知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批且仍不交纳,按撤诉处理。
(二)被告提起反诉,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的,同样按上述规则处理。
(三)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法院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四)需交纳诉讼费用的再审案件,不预交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