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民事执行无当事人约定本息清偿顺序时,若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法院按如下顺序执行:先支付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像执行中产生的评估费、拍卖费等;接着支付债务产生的利息;最后偿还主债务。
(二)如此执行的原因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遵循公平原则,既考虑债权人对利息收益的合理预期,也体现债务人支付利息的义务。
(三)要依据法律规定及具体情况来确定本息清偿顺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金钱债务的清偿也遵循先实现债权费用,再利息,最后主债务的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