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方名下,保留好婚前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是个人婚前出资的材料,以证明房子为婚前个人财产;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要留存好还款记录,以便在离婚时分割对应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获得补偿。
(二)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且有房贷,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要保存好双方出资的证据,如转账记录等,保障双方权益。
(三)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加上另一方名字,这种情况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签订财产协议,明确各自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