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团伙盗窃一万元案件中的主犯,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
(二)从犯应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表明自身在犯罪中所起的次要作用,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所有涉案人员若有自首情节,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投案,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还可免除处罚。
(四)积极退赃退赔,将盗窃所得财物返还给被害人,以争取司法机关酌情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