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是可以拒绝立案的,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可以拒绝立案的法定情形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具体情形如下:
没有犯罪事实
- 案件所涉及的行为本身并非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例如,甲认为乙在市场上卖的水果缺斤少两是犯罪,但实际上这种行为一般属于民事欺诈或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派出所可以拒绝立案。
- 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比如,甲称自己家中财物被盗,但现场没有任何被盗的痕迹,也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发生了盗窃行为,此时派出所经审查后可以拒绝立案。
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某些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非常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丙与丁因琐事发生争吵,丙轻微推搡了丁一下,丁身上只有极轻微的擦伤,这种情况就属于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派出所可以决定不予立案。
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这与前面提到的“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有所不同,这里强调的是行为从本质上就不被认定为犯罪。比如一些未成年人之间的轻微打闹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一定的期限后,就不再追诉。例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就不再追诉。如果犯罪行为发生时间已经超过了相应的追诉时效,派出所可以拒绝立案。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特赦令免除刑罚,那么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派出所应不予立案。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等。如果被害人没有向法院告诉或者在告诉后又撤回告诉,派出所则不会立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由于刑事责任具有人身专属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后,刑事责任无法再追究,所以派出所会拒绝立案。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指其他法律中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对拒绝立案的救济途径
如果被害人认为派出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申请复议 :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