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两个司法解释新亮点。
首先,拒执罪司法解释规定的一个重大变化,是由过去单一制通过公诉程序追究拒执罪转换为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都可以追究的双轨制。当由公诉程序转变为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并轨的情况下,主要是提高打击拒执罪的力度,拓宽了打击拒执罪的渠道。
然而这样可能使提起拒执罪的自诉案件有所增加,但对拒执罪自诉有严格条件限制,自诉人要有证据证明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害了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通过这两个明确的条件限制将控制不构成犯罪或者滥诉现象的发生。
其次是明确了构成拒执罪的八种情形。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另外,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还有就是关于限制高消费和有关消费的司法解释最突出的变化是从限制高消费拓宽到限制一般消费,也就是高消费以外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消费类型。如今,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把限制范围扩大到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和一般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
最后,是对于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过去只限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消费,这次扩大了“有关人员”的范围,包括四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