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撤销离婚申请,在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持相关证件材料,向受理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后,会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对相关材料存档。
(三)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视为撤回申请。之后仍想离婚,可重新申请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