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传销资金时,可参考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数量,若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可能会被追诉刑事责任。
(二)关注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也会面临刑事追诉。
(三)即便未达上述人数和资金标准,但造成参与传销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有其他恶劣影响,也可能按犯罪处理。
(四)司法实践中,综合考量收取资金规模、资金流转方式、获利情况等,以此判断是否符合传销特征和社会危害性程度。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或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