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应严格遵守规定,不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等信息变动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避免因违规被重新收监。
(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若司法机关决定逮捕,要配合执行收监安排。
(三)在法院审理阶段,尽量争取符合继续取保候审的条件,如提供良好的担保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