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刚结婚半年离婚,给付方想主张返还彩礼,先判断是否存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若有,可向法院请求返还彩礼。
(二)若存在可返还彩礼情形,法院判定时不一定会让收受方全部退还,给付方需准备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双方过错程度等方面的证据,以便法院综合考量确定返还比例。
(三)若双方共同生活且不存在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收受方一般无需退还彩礼,给付方不必为此纠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