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三金作为彩礼一部分且有结婚目的赠与,出现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情况,离婚时给付方请求返还,可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
(二)若三金是恋爱期间自愿赠与且无结婚附加条件,属一般赠与,无需退还。
(三)若双方对三金处理有特别约定,按约定执行,双方应遵守约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