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工作。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争取认定为坦白;如有他人犯罪线索等情况及时提供,争取立功。
(二)积极退赃退赔。将获利的55万主动退还,这在量刑时会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
(三)收集有利证据。比如自己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主观恶性不大等方面的证据,为自己的从轻处罚提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