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在量刑上争取更有利结果,犯罪人可争取有自首行为,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二)积极立功,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
(三)向被害人积极退赃退赔,真诚悔悟,争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出具谅解书。
(四)若是存在坦白情节,即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也可作为量刑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