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处于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可先尝试协商工资分割问题,按协商结果执行。
(二)协商不成时,法院会将双方该期间工资总额相加后平均分配。
(三)若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能少分工资。
(四)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可主张适当多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