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婚前付首付办贷款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房产归产权登记方,未还贷款是其个人债务,产权登记方要对另一方补偿共同还贷款项及对应增值部分。可先计算共同还贷比例,再确定增值部分金额进行补偿。
(二)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按份或共同共有,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依据出资比例、还贷情况等分割。若有分割协议则按协议处理。可先明确出资与还贷情况,再按比例分割房产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