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明确约定保证期间,避免因未约定而适用法定的六个月期间,减少不确定性。
(二)若主债务没有履行期限,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要确定合理的宽限期,并及时在宽限期届满后的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后,需注意从主张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三年诉讼时效,在时效内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