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常情况下,被告应严格遵守举证期限提交证据,开庭结束大概率已过举证期限,此时若无特殊情况,不建议再提交证据,避免法院不予采纳。
(二)若被告存在新证据,如新证据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或者因客观原因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供,可向法院说明情况申请提交。
(三)被告提交新证据申请时,要清晰阐述证据属于新证据的理由,配合法院审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困难,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