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车祸重伤,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若有商业三者险,超出交强险部分按合同约定由商业险保险公司赔偿。
(二)赔偿后还有不足,按以下规则承担:
1.机动车之间车祸,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车祸,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3.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赔偿责任。
5.车祸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