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应根据起拍价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合理确定保证金数额,综合考虑保障拍卖程序和吸引潜在竞买人。
(二)申请执行人参与竞买时,若债权数额大于等于保证金数额可不预交,若小于则按差额部分预交。
(三)竞买人需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交纳保证金,否则不能参与竞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保证金数额、交纳方式和交纳时间等信息。同时,该规定第十七条明确,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