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应规范自身行为,杜绝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像避免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不得抽逃出资等,完成出资义务后正常情况下无需承担公司债务。
(二)当公司解散时,股东需依法履行清算义务,防止因未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否则要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