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一般可撤销合同等情形,当事人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需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
(二)若当事人受胁迫,要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三)不管何种情况,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四)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过了一年但未满五年,且不符合其他撤销权消灭条件,撤销权仍有效;自行为发生日起已超五年,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