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冷静期满一方不去办理离婚,另一方若想离婚,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二)法院会先开展调解工作,若调解无效且存在诸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法院会准予离婚。
(三)若首次起诉未判离,可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二次起诉判离可能性一般较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