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决定离婚前,双方应充分沟通,慎重考虑离婚决定,避免冲动申请离婚。
(二)申请离婚登记后,在冷静期内要理性思考婚姻问题,若反悔可及时持相关证件和材料撤回申请。
(三)冷静期届满后,双方若仍决定离婚,需在30天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以免视为撤回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